“你再拉我,我连你也敢打!”6月27日凌晨2时15分,广东广州,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称,有两名男子在夜宵店门口发生口角后,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处置。民警到场后,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男子,仍然骂骂咧咧,不依不饶,数次情绪激动地欲上前去找对方。
两位民警数次将男子拉开后,男子竟然转身用手指着民警的脸,非常嚣张地说道“你再推我一下,试试看,我连你都敢打!”
其实这个时候,民警完全就可以对该男子采取措施的。但民警依然保持克制,没有与男子计较。
可不曾想,男子不但不珍惜民警给他的机会,反而有恃无恐,当着民警的面,就想拿着桌子上的碟子,欲冲向对方。
民警反应很快,一把抓住男子的脖子,将其拽回。随后两名民警合力将男子按倒在地上,将其制服。
1、有网友表示,男子太嚣张了!这个时候才知道错了,太晚了!
同时也有网友认为,男子用手指着民警的脸,发起挑衅时,民警就可以采取必要措施,将其制服!因为挑衅、威胁人民警察,是在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。不必对这种人客气!
其实,笔者也持这个观点,对于胆敢挑衅、威胁人民警察的,必须要及时出手,并从重处罚!
2、男子用手指着民警的脸,这是挑衅行为,不仅如此,其还表达了“连你也敢打”等言语,即男子恐吓了民警。虽然男子的行为,还不构成袭警罪,但仍可对其治安处罚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第1款规定,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-10日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本案中,男子恐吓的不是一般人,而是穿着制服正在现场执法的人民警察,仅凭这一点,私以为,就可以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的。
3、虽然男子没有对与其发生口角的一方,造成身体上的损害,但从现场监控视频,我们就可以看出,男子客观行为上所表现出来的,就是目无法纪、肆意挑衅、逞强斗恶,而且其行为还影响了宵夜店,正常营业,即破坏了社会秩序。因此男子系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6条规定,寻衅滋事的,处5-10日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-15日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
强调一点,寻衅滋事一旦被认定为“情节恶劣”的,将依照刑法第293条规定的,寻衅滋事罪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最后,要为两位民警点赞!民警面对挑衅时,可以给次机会。但面对群众安全受到威胁时,绝对不能容忍,必须果断出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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